十余位學者研討“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權利保障”問題,認為教育部不應把解決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的問題全部交給地方,而是要明確規定各地取消高考戶籍限制的時間表和附加條件,并且至少要出臺行政法規層次的文件,使政策具有強制力。
充分理解這些學者的民生關切情懷,今年兩會期間教育部官員也曾表態將出臺問題解決的總體方案。但是否需要從國家層面設定時間表和附加條件?是否需要用出臺法規的方式加以強力推進?這其實是一個大可值得商榷的話題。
事實上,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雖然涉及的是2.6億流動人口背后的2700萬隨遷子女的權利,但也同樣涉及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和邊遠省份更為龐大人口的權利,不能只顧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漠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解決一個群體的利益問題,顯然也不能以傷害另一個群體的利益為代價,而應當盡可能地尋找“增量權利”。當這種“增量權利”難得,而損害另一個群體的利益不可避免時,也應當力求把這個損害降到最低,否則就很容易激化矛盾。
在這個意義上,把時間表和附加條件的制定權限交給地方,恰恰是針對各地參差不齊實際、避免一刀切的現實舉措。這樣做,有利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把此項改革的力度、解決的速度和本地居民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使雙方都有時間來充分接受和消化這個問題所產生的矛盾和糾結,進而求得雙方的共識。如此,這項政策遇到的阻力就會小得多,也才不會引起強烈反彈。
事實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山東能夠率先出臺突破高考戶籍限制方案,一個重要原因也因山東是有名的教育大省、高考大省,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不會對本地考生帶來較大沖擊。倘若是在邊遠省份和特大城市,在短期內要求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則勢必會沖擊本地考生升學率,甚至還會引發“高考移民潮”。不論是從歷史上還是從現實層面看,這方面的教訓都是極為深刻的,國家教育部門不能不慎之又慎。
從法規制定的一般規律看,大多也是需要先探索實踐。因為一旦形成法規,就會有強制力和穩定性。尤其是這種涉及社會各方利益的問題,如果沒有實踐對有關政策、制度、做法的充分檢驗,并在此基礎上及時修正,就貿然出臺法規,則不但會削弱法規的嚴肅性,也缺乏充分的民意基礎。
顯然,在邊遠省份和特大城市,解決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問題不宜操之過急、也不宜搞統一劃線。逐步放開,穩步消化,不當的地方及時調整,這種漸進式改革,顯然要優于那種暴風驟雨式改革。(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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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