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黨政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及公告制度,近年來一直都是民眾關心和熱議的話題。每年全國和地方“兩會”也收到不少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甚至在黨代會上,也有不少針對干部財產、收入公開性和透明度的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中國改革開放和制度改革的排頭兵、試驗田,也始終是媒體聚焦制度創新的一塊熱土。近日,《廣州日報》對廣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進行了全面報道,其中提到,黨代會報告明確提出,要進行領導干部個人財產申報的試點。這再一次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
事實上,“陽光法案”是預防和監察官員腐敗的一把利器,幾乎早已成為法治國家的一種共識和實踐。在我國,雖然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具有公示性質的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但基于國家官員腐敗現象的嚴重性和民眾對反腐敗有力舉措的強烈呼吁,一些地方早在幾年前就開始推出各種增加干部財產透明度的措施,并在本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范圍內進行“制度創新”以回應民眾的強烈呼聲。譬如2009年1月初,新疆阿勒泰地區首批55名縣(處)級領導干部網上公示了他們業已申報的財產資料,接受社會監督;同月中旬,浙江慈溪施行“廉情公示”,向社會曬出了700名官員的資產“家底”;重慶市也從2010年起,開展對司法機關部分重要崗位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試點,強調凡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的司法官員,一律就地免職;浙江省平湖市則實施了擬提任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制度,考察對象被要求填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后,還須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紀委、組織部門進行核實,保存財產申報信息,通過核查后方可任職履新;湖南省瀏陽市對擬升職的75名領導干部,在瀏陽黨風廉政網上公布了他們的年收入、房產、投資、車輛等所有財產。這一舉措,曾被媒體稱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中“最徹底”的模式。
凡此種種“探索”、“嘗試”和“創新之舉”,一經推出和被報道后,無不受到網民、新聞媒體的關注乃至熱捧。人們在充分肯定各地、各部門“創新之舉”的同時,大多都會對制度設置的合理性、科學性及其可操作性、長久性提出一番議論,并最終上升為對建立國家統一制度規范的期盼。
的確,從嚴治吏、廉潔從政的制度、措施,雖然可以進行某些地方性探索和試驗,但卻不能“各顯神通”、“各自為政”。需要在充分調研和利益權衡的基礎上,盡快統一思想、統籌兼顧和通盤布局。嚴格來講,它應該是一種由上而下、全國統一的“法制化”制度安排。這是因為,在我國無論是哪一級官員,也無論他們在哪一個崗位上履職,都是在黨章和黨紀的約束之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其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非經法律的“特別規定”,不會有更多的特權或者特殊性。唯一可以成為“例外”的,就是在接受民眾的監督方面,黨和國家的領導干部應當比低層級的干部或者普通公職人員,要求更高、更為嚴格。
因此,我認為,在國家公職人員的個人收入、家庭財產的透明、公開和接受民眾監督上,我們雖然需要如同廣東省那樣的“試點”,也需要在不斷的“試點”中積累經驗、完善具體操作規范,但更希望看到這種公開透明從“上”做起,能夠從我們黨和國家更高層級的干部那里開始起步。
人們已經注意到,先前已做探索實踐的不少地區,其工作一直受到較大的阻力。一些主流媒體不久前所做的跟蹤報道也顯示,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區在內的絕大多數地方的“陽光法案”行動,都已停頓下來。
筆者自然也對廣東接下來可能推進的改革“試點”充滿了期待,也希望它能夠科學、持久并受到各方好評。但我總是多少有一些憂慮。因為在我看來,“陽光法案”不同于其他地方性立法規范,它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多的“地方特色”,而必須下決心、有勇氣進行“上行下效”式的持續推動。只有這樣,才能起到示范并逐步自上而下推開,最終成為一項全國性的制腐反腐重要制度。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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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