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13日新華社報道,鄭州市部分公辦中學打著“師資交流”、“教育集團”的旗號,通過民辦中學或培訓機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小升初”考試,爭相招生“掐尖”,借機大肆收費斂財。這條越拉越長的黑色利益鏈,把許多面臨“小升初”的孩子家長變成了刀俎上的魚肉。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免試入學制度,這是《義務教育法》的明文規定;教育部也三令五申、反復強調: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采取各種形式的考試、考核、測試選拔學生,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機構、培訓機構變相違規招生。然而,規定是規定,現實是現實。從近幾年各地反映的情況看,免試入學制度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以各種形式規避法律規定的做法,仍在多地大行其道。其中,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公私合營”,由公辦學校幕后操縱,借民辦學校之名組織招生入學考試,以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對抗義務教育免試入學制度。新華社曝光的“鄭州部分中學‘公私合營’黑色利益鏈”,再次讓我們看到了這種現象的“冰山一角”。
部分學校之所以敢以此種方式公然挑戰義務教育免試入學制度,根源在于《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有人據此認為,民辦學校完全可以自主確定招生方式,不受《義務教育法》“免試入學”規定的限制。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以為不然。《義務教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查《民辦教育促進法》,通篇都沒有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招生方式作出具體規定,而《義務教育法》對此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因此,《義務教育法》中“免試入學”的規定,既適用于公辦學校,也適用于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招生應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進行。對此,不少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門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如河南省教育廳《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十不準》就明確“不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招生考試……任何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初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
不過需要承認的是,對上述問題的確還存在不同認識,各地的做法也不盡一致。以廣東為例。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重申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考試和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在規定“民辦學校招收小學一年級新生不得進行筆試”的同時,還規定“初中招生需舉行入學考試的,考試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對民辦學校組織“小升初”考試持肯定態度。
這種認識上的不一致,勢必為義務教育階段借民辦學校之名組織招生入學考試留下空間。相關部門應當就此作出立法解釋,統一認識,確保免試入學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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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