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關于反映拆遷補償安置不平等問題
福州捷誠拆遷工程處、福州地源拆遷工程處、福州市晉安區房屋拆遷工程處等3家拆遷實施單位均嚴格按照《王莊危舊房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及相關拆遷法規、規章對項目范圍內的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不存在留言中所述的“同路段同條件下,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也明顯不平等”的情況。
6、關于反映威逼搬遷問題
在王莊片區拆遷實施過程中,各單位均嚴格依照《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市相關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拆遷房屋按照“先補償安置后拆除”的原則實施拆遷。對于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未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
7、關于反映裁決方面的相關問題
1)、關于反映評估機構問題。在裁決過程中,分戶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是在拆遷管理部門(福州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在全市28家有拆遷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選取8家,按照抽簽的方式在8家中選擇5家,確定為項目區位評估機構,再按照抽簽的方式在上述5家區位評估機構中選擇2家,確定為項目的分戶評估機構。該選定辦法及程序系嚴格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實行市場評估暫行辦法》(政綜(2006)16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另外,在選定過程中,均有項目所涉及的街道、社區、福州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簽字確認。因此,反映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單方雇傭,不能客觀、公正”與事實不符。
2)、關于反映評估價格問題。對未搬遷的店面拆遷戶,由上述選定的2家分戶評估機構到現場進行實物評估,評估結論出具后,均上報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以經鑒定的評估報告作為本項目裁決的依據。
3)、關于反映評估時點問題。根據榕房拆許字2010(1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王莊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拆遷期限為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31日,后又延期至2012年3月26日。根據裁決方面的相關規定,在2011年3月25日前進行裁決立案的,其評估時點應為2010年3月26日;在2011年3月26日~2012年3月26日間進行裁決立案的,其評估時點應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的2011年3月26日;但無論是哪個評估時點,其被拆遷原房與安置房的評估時點均一致。因此不是所有的估價時點都在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4)、關于反映協商記錄問題。提交給市房管局裁決的《協商記錄》,均系當地街道、社區、拆遷實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的真實記錄,并有上述相關工作人員的簽字確認,其程序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弄虛作假問題。
5)、關于反映裁決復議與法院訴訟問題。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爭議雙方當事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均可在接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60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因此,并非只能在行政復議后才能進行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在王莊危舊房改造項目拆遷過程中,晉安區始終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嚴格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及相關拆遷法規規章實施補償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戶的合法利益。
下一階段,晉安區將繼續全力做好王莊危舊房改造項目拆遷掃尾各項工作,確保王莊安置房按時回遷;同時進一步加大維穩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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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