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頸】“代位追償”缺位,無責方理賠難
“代位追償”可破“無責不賠”,但因增加成本,保險公司多不愿“代位”
針對無責事故,記者昨日撥打了福州半數財產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得到的答復都是“如果對方全責,只能找對方保險公司理賠,跟自己的保險公司沒有關系”。在這些公司的車險條款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位列其中。
福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說,其實破解“無責不賠”的難度并不大,最好的做法是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啟動代位追償制度,或者引入第三方理賠機構。記者了解到,在臺灣,無責理賠根本不存在問題,無責方只要找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就能拿到賠款,然后由自家保險公司對外“代位求償”。
我國《保險法》規定,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可以把追償權轉移給自己的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是保險公司應盡的義務。此前,保監會已要求保險公司完善車險的“代位追償權”標準和流程。
所謂代位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應該把理賠款支付給無責方A,然后再向有責方B及其保險公司追償。至于保險公司取得代位追償權后是否索賠,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目前在其他財產保險領域,代位追償已經常使用,但由于車損險次數多、金額少,車險代位追償少有執行,大多數保險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追償權”。
目前,福州已有一家保險公司明確承諾導入“無責服務”制度,不管車主有責還是無責,都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隨后保險公司派出“理賠專員”,協助無責車主向對方索賠。如果索賠不成功,或無責車主不想那么麻煩,也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說,啟動代位追償會增加保險公司的人力成本,而且追償難度不小。“無責不賠”取消后能有多大效果,還取決于各家保險公司的服務意識是否有提高,如果保險公司不想做,可能還會另立門檻。
無責理賠,會影響第二年保費?
不少車主建議無責賠付不記入理賠次數,否則難解理賠癥結
此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修訂,計劃廢除“無責不賠”霸王條款,引發關注。福州一名保險業人士說,一旦“無責不賠”條款正式刪除,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就算沒有更改過來,也要執行新的規定,車主無需重新簽訂保險合同。
但也有人擔心,從字面來理解,去除“無責不賠”就相當于“無責要賠”,其最終執行的無責理賠可能會有限制條件。畢竟制定該示范條例的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其會員主要是保險企業,免不了會為保險公司“說話”。
此外,記者了解到,雖然福州已有保險公司導入“無責服務”制度,但無責理賠做得很少。除了該保險公司進入福州還不到半年的因素外,辦理無責理賠會影響第二年保費,也是無責理賠少有辦理的重要原因。
該保險公司人士稱,由于目前法律框架限制,自己保險公司直接把賠款給了無責車主,無責車主下一年的保險費會上浮。
車主陳女士說,通常的無責事故,損失只有幾百或者幾千元,如果只是小額損失,理賠會影響第二年的保費,很多車主可能就會因此放棄。
據了解,由于我省的保險理賠記錄已聯網,只要有車輛信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能查詢到該車的理賠記錄。車輛續保時實行“獎優罰劣”的制度,理賠記錄少的車主,來年可以少支付保險費。但是,現有的聯網信息不夠細化,比如未注明車主的責任大小,無責車主只要辦理了理賠,第二年就要多交保險費。
不少車主認為,在“無責不賠”條款廢除的同時,保險行業協會應該對理賠記錄進行調整,保費除了與理賠次數掛鉤,還應考慮出險金額、違章情節等其他因素,至少無責賠付記錄不應該計入理賠次數,否則刪除“無責不賠”只會“叫好不叫座”,依然解不開存在多年的理賠癥結。
□相關鏈接
“無責要賠”的法院判例
案例1:2005年8月1日上午10時,北京王某駕車撞傷了騎車人楊某。王某支付給楊某醫藥費、誤工費共2600余元。交警認定騎車人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王某在事故中無責為由拒賠。王某因而起訴到法院。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合約中約定的“有責賠付”,與新交法設定的“無責賠付”原則相抵觸,是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車主。
案例2:原告車主甲向保險公司乙投保的機動車輛與他人的拖拉機發生碰撞,交警認定對方全責。對方是外地人,沒有購買財產保險,也無錢賠償。甲向乙理賠,乙以無責為由,拒絕賠償甲的維修費。但是法院支持的是原告,法院認為,原告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險事故的索賠權利人,有權選擇更為便捷的司法救濟途徑,根據保險法第45條規定,原告在同意轉讓追償權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被告先行賠償。律師事后表示,代理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先行賠付,并且愿意轉讓追償權,而不是訴訟請求保險賠償,這個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
![]() |
![]() |
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