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缺失,有了證據照樣難
“空口無憑,當然辦不了事。可是,有了證據又如何?”一位網友說道。
華東政法大學莊建偉教授說:“我國對見義勇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確的、統一的規定,但認定條件卻比較苛刻,見義勇為的壯舉不少,但能被認定的卻不多。”
楊波解釋說:“見義勇為的認定只是第一個環節,隨之而來的還有后續的賠償、補助等問題。尤其是當見義勇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時,就必然會存在利益的沖突。比如說,見義勇為者受傷后應該由誰賠償、由誰承擔責任,這就是一個問題。在法律上應該由肇事者來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肇事者逃走后該如何賠償?如果由政府賠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財政負擔,短期、少量的補償尚可,但長期、大量的補償勢必會產生問題。鑒于此,有些地方認定機構有意識地‘控制’見義勇為的規模。”
專家表示,見義勇為是一個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實踐中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律。莊建偉指出:“近年來,突發事件不斷增多,英雄模范也屢屢出現,應該從更高的層次推進統一性法規的出臺,從立法上保障見義勇為申請、認定及后期賠償、補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在認定機構上,要改變目前地方政府認定機構不統一甚至缺失的情況,或者專門設置機構,或者將認定職能設置在現有的某個部門中。在認定標準上,要開展一定的調研,根據日常生活中見義勇為的情節、事后損害情況等制定科學的認定標準。”莊建偉說。
對于認定機構的職責,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周澤說:“當申報見義勇為出現認定尷尬時,除了要見義勇為者、受益人等提供證據之外,有關政府部門更應該主動去搜集證據,并且對見義勇為者等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決證據認定難的問題。但是,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對此給予明確規定或說明。”(記者張 洋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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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