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4項合并為一般診療費。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8月4日訊(見習記者 周錫銀)昨日,記者從福建物價局獲悉,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制定出臺了福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相關政策。
具體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
根據相關規定,此次制定的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在每人次9元以內,但價格沒有實行全省“一刀切”,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實際自行制定。構成內容包括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不含藥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針、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輸液器、過濾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費用。
同時,由于藥事服務成本直接體現在一般診療費中,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實行一般診療費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不再收取注射費,既避免了過度打針掛瓶,又減輕了患者負擔。注射、換藥、針灸、理療、推拿等按每療程收取一次一般診療費。
個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
據悉,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參保參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般診療費,在開展門診統籌的基礎上,納入各類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其中職工醫保由統籌基金支付。
其中,一般診療費個人支付部分全省統一為每人次1.5元(即群眾看病每次只交納1.5元的現金),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過7.5元,由各地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直接結算。
據介紹,一般診療費執行范圍只限在已實施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各地具體實施時間不遲于2011年12月31日。實施一般診療費后,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掛號費、診療費、注射費),不得另行或變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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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診療費
據了解,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一般診療費,是國務院為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順利實施的一項重大舉措。具體來說,是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等四項費用進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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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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