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一陣子、痛苦一輩子 我們為何不敢見義勇為?
http://www.caoliu14.com?2011-07-20 08:44?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朱慧卿繪
針對上述問題,姜明安建議,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公民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障法,或由國務院制定公民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這樣做一舉四得,一是有利于鼓勵廣大公民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遏止目前部分公民見死不救、見難不幫的道德滑坡傾向;二是有利于統一解決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致傷、致殘、死亡給其本人和家屬生活帶來的極大困難,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三是有利于打擊對“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見義勇為公民實施報復的壞人,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四是有利于消除部分見義勇為公民因困難長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極端困境而可能產生的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社會。
“見義勇為立法的主要執法部門應是民政部門。”姜明安表示,除此以外,公安和勞動、醫療衛生、財政等其他部門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職責,“應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保障其各司其職。同時,統一立法應明確規定見義勇為權益保障的對象、標準、方式、資金來源等內容。”
“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應當是負責落實法律實施的行政主體。”鄭功成認為,凡涉及公安方面的見義勇為行為可以納入公安部門負責的范疇,而一般民事中的見義勇為行為則可以歸由民政部門負責。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具有受理、鑒別和對見義勇為事件做出相應結論的權力,同時承擔著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褒獎見義勇為行為的責任與義務。
3. 明確法定獎勵和救助標準
既要有社會輿論的褒獎,還要有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團體等的自愿贊助,更要有制度保障
近20年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立法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由最初的人身保護發展到對生活的保障,由單純的精神獎勵發展到精神與物質獎勵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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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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