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薄弱學校輸送優秀師資
根據《意見》,全省各地須組織教師由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城鎮學校向農村學校、超編學校向缺編學校合理流動,優化師資配置,提高師資配置效益。
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際交流原則上在本縣(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進行。教師校際交流應先易后難、分步實施,先實行分片區交流,以縣域內優質學校為龍頭,分別聯合周邊農村學 校、薄弱學校,形成若干個片區,在片區內進行教師校際交流。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教師校際交流工作機制,加快教師周轉房建設,逐步擴大教師校際交流范圍。
在同一所學校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教師列為應交流對象,每年交流人數原則上為應交流對象的10%左右;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滿兩屆(每屆一般3~5年)的校長原則上也要進行交流。各地應重點引導優秀 校長、骨干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超編學校教師向缺編學校流動。
在同一所學校工作不滿6年的教師和任職不滿一屆的校長,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原則上不參與交流。為保護學校辦學特色,學校傳統項目、特色課程的領銜教師,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不參與校際交流。
加大教師周轉房建設力度
建設教師周轉房是促進義務教育師資均衡配置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將教師周轉房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根據義務教育學校建設規劃和師資均衡配置的需要,及時規劃、落實經費、加快建設。可結合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選擇距離學校較近、環境適宜、交通方便的地點,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種形式建設教師周轉房,并優先保證校際交流教師使用,切實解決校際交流教師的住房問題。
同時,改善農村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將長期在農村任教,且有實際困難的教師住房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提高農村教師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的比例,對長期在農村任教、表現優秀的 教師給予獎勵。對積極參與校際交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師,在評先評優、職稱評聘等方面給予傾斜。具備中、高級職稱資格的教師交流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工作,可優先聘任 中、高級職務;交流到異校中、高級崗位的教師,其在原學校聘任的中、高級職務的細分等級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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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