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打拐模式升溫 “微博+警方”解救乞討兒童(圖)
http://www.caoliu14.com?2011-02-10 08:25?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責在職能部門,不能以侵犯隱私為代價
一方面,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是專業的法律行為,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夠介入和參與的;另一方面,這一行動本身有風險、有難度,如果處置不當,不但可能傷及他人,也會傷害自己。只身打拐的做法更不可取。同時,轟轟烈烈的“全民打拐”運動,有可能會掩蓋一些職能部門在打拐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因此,打拐工作應該由公安機關來推動。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公眾在這一過程中注定無所作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有向公安機關舉報犯罪行為的義務。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聯網絡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線索,但是不要隨意在互聯網絡上發布有關信息,因為這樣可能會侵犯公民的權利。
這次公眾自發的打拐行為,精神可嘉,但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當前我國執法機關各自為政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今后戶籍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城市管理人員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及時與戶籍管理部門溝通,加大兒童有關信息的供給,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不能留死角,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中,應該強化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也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問題上,我認為,不能以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為代價解救被拐賣兒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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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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