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同樣亟須法律嚴懲。毋庸諱言,遍觀現實,法律對買方的懲處不夠給力,甚至過于仁慈。如此一來,買方市場就方興未艾,愈演愈烈。正是因為買方市場的存在,才蠱惑著大量不法分子汲汲于拐賣婦女兒童。
需要提及的是,買方收買兒童一般有兩大用途,一是傳宗接代,一是逼迫乞討。無論哪一種,都于法不容,后一種顯然更惡劣,有的買方十分殘忍,為了更大程度地讓收買的兒童達到乞討效果,不惜虐殘兒童。根據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就算是親生子女,如果父母對殘疾人或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采取脅迫手段組織其乞討,就嚴重侵害了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強迫乞討罪,必須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強迫殘疾兒童乞討應該獲刑,故意制造兒童殘疾,且強迫兒童乞討,難道不更應嚴懲嗎?
對不作為的警方以及相關部門亦應問責。不少被拐孩子的父母反映,當他們報警時,警方往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往往錯過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的良機。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司法解釋,要求兒童、少女失蹤就立即立案,迅速出警,但沒有確立不立即立案的問責措施,就為一些警方不立即立案埋下了伏筆。當然,不少警方不作為也事出有因,因為打拐既需大筆經費,也需大量警力,如何確保警力到位、經費到位,需要國家統籌安排。
此外,《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皆明確了政府部門應該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為何大街小巷上充斥著兒童乞討現象?為何相關部門等到網友拍照舉報了才開始行動?“不告不理”甚至“告也不理”,這凸顯出了相關部門的尸位素餐。
哲人說過:“時間是個玩跳棋的兒童,王權執掌在兒童手中。”讓兒童免予恐懼、免予侵犯、免予危險,免予被拐賣,這是我們必須直面的沉重命題。打拐,亟須法律利劍給力,劍指所向,人販子才會收斂,買方才會忌憚,政府部門更應有所擔當。(評論員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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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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