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能喪失公益性
http://www.caoliu14.com?2011-01-24 10:43? ?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無論什么情況,公路的基本屬性都應該是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即使有社會資本的投入。贏得公路經營權的企業如果一味以超標收費盈利,就是對公路公益性的破壞。而地方政府對這種行為的放任,就是管理上的失職。
1月12日,三峽翻壩高速公路正式收費運營。十余天后,收費就遭遇“經濟理性”的拒絕:不少貨車司機因為要多支出500多元而拒走高速,原有的滾裝船又不再停靠北岸,導致三峽壩區北岸的夜明珠碼頭滯留200多輛車,延綿近千米。
這讓人想起去年中期京藏公路大堵車中,許多司機寧愿堵車也不愿繞行,原因同樣是“收費太高,繞不起”。不久前的時建鋒案,兩輛車8個月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僅賺到幾十萬元。這次三峽碼頭堵車,背后的利益考量,可謂一脈相承。
高速公路收費,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依據。這一法規的立法目的,正如其第一條所言,是“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而當前,公路收費的管理,卻往往只考慮經營管理者利益,而忘記了還有“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從秘不示人的收費標準,到永不過期的收費期限,再到名目繁多的收費種類,高速公路成為屢受詬病的“高價公路”。
這樣的一邊倒,讓高速公路不再姓“公”,而改姓“私”。公共設施的公益性,體現為公共利益,在高速公路上,公共利益又體現在每部車輛、每趟行程中。過路費與時間、車輛損耗等成本的比值,可以說是每個個體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于貨車司機,三峽翻壩高速公路難言公益性。若真如司機所推測,“為了逼大家上高速公路”而取消滾裝船,則更是一種赤裸裸的利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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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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