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滅犯罪不滅親情
http://www.caoliu14.com?2010-12-30 10:57? ?來源:沈陽晚報
我來說兩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新京報》12月29日報道)
疑犯被“大義滅親”不算自首,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甫一公布,立刻引發社會爭議。筆者認為,這一規定的提出,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司法探索,也是一個“一招多贏”的制度設計。首先,肯定和積極鼓勵“大義滅親”既是對社會與積極行為的一種鼓勵,更是一種相對積極的補充和完善;其次,預防和減少犯罪,是全社會成員需要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的目標,這一規定的提出,實際上是動員全社會共同預防和醫治犯罪的一種方法,是對專門的執法機關打擊犯罪的必要補充;最后,從辯護律師的角度看,這一規定的確立,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使被告人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多了一種可能。因此,解讀最高法院肯定和積極鼓勵“大義滅親”切莫太偏激。
從動機上來說,我們每個社會公民都有舉報犯罪行為的義務。從社會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控制的手段,孤立的法律手段或者道德手段都難以較好地調控社會。因此,法治社會絕不能過度強調“親親相隱”。其實,即使是古代的親親相隱,也只能局限于一些很輕的犯罪,而不是重罪。也就是說,如果籠統地將個人價值倒置于社會價值之上,就會不可避免地陷入意識領域的怪圈,從而使法律的公正性泯滅,更有甚者將會導致法律價值的異化。所以,筆者以為最高法院在《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將“大義滅親”納入親屬的立功的范疇,屬于更人性的“鼓勵揭發”,不但使刑事司法更嚴謹、更科學、更理性,而且也有利于國家和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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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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