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辛祖國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任何購物卡涉賄的犯罪中,上述三層‘灰色利益鏈’尤其是第二、三層是犯罪得以發生的利益根源。”
目前,購物卡的辦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證明類的證件,這使得利用購物卡行受賄背后主體的身份不易暴露。購物卡管理長期處于無序狀態,正是購物卡涉賄犯罪的深層次原因。
法律界相關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就購物卡涉賄犯罪而言,購物卡管理的無序狀態是深層次客觀原因。目前,購物卡的辦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證明類的證件,這使得利用購物卡行受賄背后主體的身份不易暴露,讓利用購物卡行受賄更加隱蔽,查處的難度更大,這給購物卡行受賄犯罪者極大地減輕了壓力,從犯罪成本學的角度來講,這樣極大地降低了犯罪成本,相應就提高了犯罪收益,進而促進了購物卡涉賄犯罪的增多。而購物卡辦理使用的非身份制,是購物卡管理上的無序所造成的,由于對購物卡辦理使用屢禁不止,造成了目前購物卡大量存在使用而購物卡的管理長期處于無序狀態的現狀,而這種現狀正是購物卡涉賄犯罪的深層次原因。
其實,從1995年以來,相關部門就三令五申嚴厲禁止購物卡的流通和使用。然而,僅有禁止性約束卻難以設定懲罰性措施,并沒有遏制住購物卡之風的盛行,時至今日,各種類型的購物卡、代金券仍然是肆意風行。可見,靠“堵”來禁止購物卡有一定難度。相對而言,規范和完善購物卡的管理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落馬貪官在依法調查之前并不認為收受購物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認為只是正常的禮尚往來、人情交往,頂多算個違紀違規。實際上,人情往來與行受賄存在本質的區別:人情往來意在交流感情,體現的是一種互惠平衡的關系,而且通常是有來有往的交換財物;而行受賄,意在托情辦事獲取不法所得,雖然財物也被用作交換手段,但交出去的是財物與權力,換來的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財物的給予也都是單方向的,即行賄者送給受賄者財物。另外,還有部分受賄者,雖然明白收受購物卡行為的性質,但認為收受購物卡行為隱蔽,不易被發現,懷著僥幸心理,企圖逃脫懲罰。
應加強購物卡的監督管理,對購物卡所屬權益實行全過程動態登記備案監管,保證購物卡所屬權益和使用明細的透明化,做到有據可查,從源頭上防止購物卡異化、演變為腐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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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