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江門市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以5年為一個動態間隔時限,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情況,即按70%的比例返還,余款為長期基金存至退休時領取;個人發生違紀違法情況,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并上繳國庫。江門預計每年財政為此撥款近2000萬元。
預防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國家公職人員腐敗,是一個重大課題,也是一個難題。為破解這一難題,這些年來,著眼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前些年,國內一些地方和部門也曾試行過類似“廉政公積金”的“廉政保證金”等制度,起初熱鬧了一陣,后來究竟如何,效果怎樣,有無繼續下去,不得而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綜合治理、上下聯動。從這個角度來看,廣東江門借鑒國內外的做法,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是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一個積極的嘗試,有其積極的意義和正面的效應。然而,凡事有利必有弊,在肯定其利好的同時,也要看到這一制度設計的不足乃至弊端。
“廉政公積金”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預防公務員腐敗現象的發生。一方面,盡管這些年來各地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總的來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制度建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漏洞,規范和制約公務員的權力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存在不少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等等。這就為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對于欲壑難填的腐敗分子來說,區區“廉政公積金”是難以阻擋其貪污受賄甚至索賄的腳步的。近年來,腐敗分子貪污受賄以百萬、千萬計的已不稀奇,以億萬計的也非個別。比如,中國石化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貪污受賄金額竟達1.95億元之巨,令人瞠目結舌。因此,“廉政公積金”對那些原本就不想貪、不敢貪、不能貪的普通公務員和領導干部來說,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對于那些貪心不足蛇吞象的公務員和領導干部來說,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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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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