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出境游旅游新條款 擅增購物點要賠違約金
合同中禁用“準星級”等模糊用語
目前多數旅行社在給游客的旅行線路中,多將非星級酒店標注為“準×星級”、“掛×星級”等模糊字眼替代。
新版出境游合同規定,旅游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須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費項目,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同時,旅游《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規定組團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標準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按游費10%賠償
新版出境旅游合同中規定,出境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旅行社須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境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須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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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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