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不公開 政治文明的釘子戶
http://www.caoliu14.com?2010-05-05 17:05? ?來源:華商報
我來說兩句
《信息公開條例》明文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都應當公開。公務接待費屬于公帑,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公款多吃喝一點、接待超標一點,民生福祉就可能受損一點,所以,公務接待費顯然非常符合法律要求的公開范圍。此外,剛剛修訂的《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即使按最上限的“絕密”比照,公務接待費的壽命早已超過30年了,這筆費用的開支明細也該進入自動解密期了。
無論從共和國60年的發展軌跡,還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軌跡看,法治是國家與民族文明演進的主線之一,法治不僅要“治”廣大公民遵紀守法、尊崇法律、培養公民精神,更要“治”政府、公權遵紀守法、敬畏法律、尊重民權。公務接待費的確在很大程度上維系政府部門的正常運轉,但也藏匿著公款吃喝、鋪張浪費、貪污挪用等種種腐敗行徑,所以,“公務接待費不公開”這一法治建設、政治文明建設道路上的釘子戶,到了該“依法拆遷”的時候了,讓公開產生的力量來對公務接待費激濁揚清,留下好的祛除壞的。
對它們的“拆遷”,不宜一刀切式地強行拆遷,可是起碼應該像部委曬賬單一樣,由全國人大定個時間表,“逼”著政府部門自行拆遷,可以循序漸進,但不能再抱著猴年馬月的“國家機密”當擋箭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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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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