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發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要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加強對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按照今年的高招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必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希望通過簽訂誠信承諾書激發和強化考生的誠信意識,教育部門推行“高考誠信承諾”的初衷是積極的;眾多考生按照規定簽訂承諾書,也受到了一種直觀的誠信教育。不過,與對于其他事項的承諾一樣,對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承諾也應當發自于考生的內心。一個人無論承諾什么,只有這種承諾是其真實意愿的表達,才能對他產生內在的約束力。如果他是在外在強制性壓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諾,那么這種承諾很可能是不真實的、違心的表達。如果一個考生原本對自己的誠信懷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強制他再承諾一回就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徒增反感;而如果一個考生原本缺乏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堅定信念,那么,一定要強制他承諾誠信,很可能只會促使他心安理得地說假話,刻意做出虛假的誠信承諾。所以,推行“高考誠信承諾”應當重在倡導、引導,而不應當帶有強制性,勿需將其設定為報名考試的一道必經程序。
強制性要求考生簽訂誠信承諾書,對考生誠信報名、誠信考試未必能起到多大的促進作用,對高考招生考試機構而言,則似乎意味著能夠起到另外的作用。如果一個考生申請報名時提供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不實的內容,或者在高考時出現舞弊行為,招生考試機構可以拿出之前考生簽訂的誠信承諾書,一來證明自己履行了對考生進行誠信教育的責任,二來據此譴責考生違背承諾言而無信。然而,對考生進行了誠信教育是一回事,誠信教育是否切實有效又是一回事,如果誠信教育收效不佳,考生提供虛假身份、考試舞弊之事屢禁不止,那么,即便憑著考生簽署的白紙黑字的“誠信承諾書”,憑著對違諾失信考生的嚴厲譴責,教育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也是不能免責的。好比某些地方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他們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不過是偶爾去企業走走看看,發現了問題就順手下發個“整改通知書”,至于企業是否進行了認真的整改,是不是“白天停產整改晚上加班大干”,他們是無暇顧及的。萬一發生了事故,監管部門就拿出一張張“整改通知書”,試圖證明自己履行了監管職責,這樣的證明能有什么實際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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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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