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假新聞的產生動因。網絡虛假新聞的產生有其特定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政治目的,即政治動因。個別人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利用網絡進行造謠蠱惑,企圖達到動搖人心的目的。二是利益驅使,即經濟動因。一些人利用網絡便于隱蔽自身真實身份的便利條件,通過制造和傳播虛假新聞來謀取經濟利益。這些人要么以網絡虛假新聞達到宣傳、銷售產品進而牟利的目的,要么以網絡虛假新聞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三是個人目的,即個人動因。在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的背景下,一些人因為各種原因,產生了不滿個人現狀、不滿所在集體甚至不滿現實社會的情況,其中一些人會不理智地把制造網絡虛假新聞作為宣泄的渠道。比如,在網絡上制造和傳播虛假新聞以中傷、詆毀、誹謗他人甚至報復社會。
網絡虛假新聞的治理對策。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對于網絡虛假新聞的治理對策雖各有不同,但總體來說,將其納入法治軌道是比較一致的選擇。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處罰網絡虛假新聞相應的罪名條款。從長遠來看,通過完善法律,將網絡傳播行為納入法律的有效調控之中,是治理網絡虛假新聞的根本之策。從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可以先制定并實行專門的網絡虛假新聞治理條例、管理辦法。隨著網絡技術發展,一系列嶄新的互聯網應用將層出不窮,博客、微博、播客、維基、標簽、網摘等新型傳播形式將不斷更新和流行。因此,制定并實行專門的網絡虛假新聞治理條例、管理辦法,立足點應以不變應萬變,不必將關注點放在互聯網傳播形式的變化上,而應將重點放在網絡媒體管理的實質方面,重視法規的實際治理效果。其中,尤其要注意準確定性制造、傳播網絡虛假新聞的行為,注意區分一般性的網絡虛假新聞、較為嚴重的網絡虛假新聞和特別嚴重的網絡虛假新聞,分別視情況給予不同的治理和處罰,同時還應該注意區分行為失當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另外,應修訂和完善與網絡虛假新聞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如刑法關于誹謗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民法關于名譽侵權、隱私侵權的規定等,從而為網絡虛假新聞治理條例、管理辦法的實施尋求上位法的有效支持。(叢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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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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