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藥品、醫療、保健食品等6類廣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委托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單位發布廣告,應當提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媒體單位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其中,廣告主委托媒體單位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醫療服務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的廣告,除了提交基本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食品藥品監督、農業、衛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文件(包括廣告成品樣件)。媒體單位在廣告發布前,應當查驗這些證明文件,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
同時《廣告法》還規定,禁止刊播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內容的違法廣告。
“切實加強對媒體單位廣告發布審查環節的管理,是有效治理違法廣告的關鍵。”這位負責人表示。
2010年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的重點?
廣告發布全過程聯合監管
《實施意見》明確,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的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重點監控省級電視臺衛視頻道、大中城市電視臺經濟生活頻道、都市類報紙媒體發布的電視購物廣告,以健康資訊節(欄)目名義和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的廣告。
對于廣告發布監管,《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部門間監管信息反饋處理機制,進一步增強聯合監管的合力與實效。
廣告發布前,強化審查把關。工商部門要加強媒體廣告發布審查的行政指導;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監督媒體單位落實廣告發布審查的法定責任;黨委宣傳部門要把廣告內容作為新聞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廣告發布中,強化動態監督。工商部門要加強廣告日常監測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發布企業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測監管;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報刊廣告審讀工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監聽監看。
![]() |
責任編輯: 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