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57歲的周翠蘭在賣豆餅途中撿到1700元,幾經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則堅稱丟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蘭和一名目擊者告上法庭,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淮陰區法院12月7日開庭審理此案,經過法庭調解,原告現場撤訴。(12月7日 新華網)
看到這樣一則消息,筆者相信很多讀者都會覺得欣慰,好人終歸有好報;但是“豆餅老太”事件落幕的背后留給人們不盡的猜想。原告之所以撤訴,筆者認為,更多的是因為輿論和媒體的壓力而非良心的發現吧。我們不禁反思,良心是不是只有在輿論的壓力下才會發現?
不可否認,最近一段時間,輿論所表現出來的強大力量確實很驚人,從“躲貓貓”到“釣魚執法”,再到現在的“豆餅老太”,哪一件不是在輿論的壓力下而得以公正地、較快地解決的?但是,這種依靠輿論壓力的推動來解決問題的方式著實讓人憂慮。一方面,輿論監督的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為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事件提供援助。另一方面,輿論的監督著眼于外部的約束力量。要想真正實現社會和諧,筆者認為,關鍵取決于人們自我“良心”的發現。
“良心”在字典里的定義是對得起自己,對都起別人。“豆餅老太”拾錢案中,失主與老太孰是孰非,真相已無法還原,要問是誰的過錯,可能只能由各自的良心來評判了。作為一個有道德的人,做任何事情首先要得對的起自己。良心是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是非、善惡和應負的道德責任的一種穩定的自覺意識。它作為人心中的內在法則,給人以內在的權威和標準來裁決自身的對錯,在言行中能勸阻自己去做惡,同時引導自己積極為善。
作為一個有道德的人,做任何事情也要對得起別人。人是社會性的動物,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會給其他人和社會帶來影響,只不過影響力因為事情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做任何事情都應該無愧于良心,這樣才能救道德于墮落。
蘇霍姆林斯基曾經說過:“如果你養成一種對某件事情毫不在乎的習慣,那你很快就會對任何事情也都滿不在乎。”良心的發現是一個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素質的自覺體現,而不應當是在輿論壓力下的“條件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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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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