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環節,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在實踐中曾被輿論稱為“滋生腐敗的溫床”。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對刑罰執行的監督不力密切相關。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輪司法改革過程中,檢察機關將加大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力度,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將由檢察機關的事后監督變為同步監督。
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被認為是第二輪司法改革開始的標志。隨后,《意見》若干內容陸續見諸報端,但據記者了解,《意見》全文并未向社會公布。
完善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
2004年3月,先后組織數十人偷越國境的董峰被判處無期徒刑。記者在查閱董峰的犯罪記錄時發現,董峰曾因騙取出境證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獲得“假釋”,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實施犯罪期,就發生在假釋考驗期。
新華社曾報道,目前在司法執行、監管環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所謂被判刑而不需坐夠牢的“監外執行”,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該報道稱:在極少數執法者的膽大妄為和暗箱操作下,許多并不符合條件的罪犯被放出監牢,“緩刑=不服刑”、“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為百姓之憂、社會之痛。
此類現象已引起中央高層重視。據朱孝清介紹,今后的司法改革將完善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包括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F在減刑假釋都是事后通知檢察院,檢察院是事后知道、事后監督,這次司法改革明確提出來要‘同步監督’”。
監聽竊聽等有望用于職務犯罪案
近些年來,反腐敗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復雜,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偵查手段,得到檢察機關內部不少人士的認同。
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是指偵查人員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偵查措施,主要包括測謊催眠、監聽監錄、衛星定位、密搜密取、郵件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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