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禁止假唱 中新社發 宋學海 攝
文化部辦公廳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通過對典型案例的曝光,加大對假唱、假演奏行為的震懾力;要積極發揮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將存在假唱、假演奏行為的演員和有關責任方在媒體曝光,努力在全社會營造抵制假唱、假演奏的氛圍。
通知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于2009年8月28日發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貫徹《實施細則》,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實施細則》的宣傳貫徹工作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提高對學習、宣傳、貫徹《實施細則》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制定計劃,抓好落實。要深入學習、把握《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演出市場管理制度。要加強對演出單位和演出從業人員的培訓,增強其依法經營和依法維權的意識。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為貫徹《實施細則》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加強對演員簽約機構的引導和管理
演員簽約代理是演出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加強對演員簽約機構的服務、引導和管理,對于健全演員培養模式、維護演員合法權益、規范演員行為有著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臺演員的簽約、推廣、代理活動由文化部管理。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開展對轄區內演員簽約機構的摸底調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請設立的,應當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已設立的,應當于2010年9月30日前補辦手續,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不得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業務。
三、完善個體演員和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程序
為方便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依法從事演出經營、經紀活動,《實施細則》放寬了備案條件。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申請備案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申請備案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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