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安徽市阜陽公安局的正式回應與澄清,“市民發三條黃段子即被刑拘”的消息,最終被證明是一次誤讀的鬧劇。一則原本為了規范和限制民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公共信息,為何卻被公眾誤讀并大加撻伐呢?
筆者以為,公眾的喧鬧,主要是在捍衛黃段子的合理性。而這恰恰是掩蓋了短信性騷擾的嚴重性,掩蓋了阜陽公安局發布細則的初衷。
由短信的“信”騷擾,轉化為“性”騷擾,這在“拇指文化”時代日益普遍。因為相關法律的滯后,讓許多受害人只能保持沉默。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認定手機短信性騷擾的判例,湖南、上海等地也出臺過相關法規,來禁止這種游走在法律與倫理邊緣的不良行為。根據先前的司法實踐,短信性騷擾的界定,大體有兩個基本點,一是傳播淫穢信息,二是影響當事人的生活與身心。但類似事件經常引來爭議,因為淫穢信息,特別是短信中淫穢的文字信息,觸及了當今社會泛濫的“黃段子”文化,引發了許多樂于其中的人的不安。
其實,淫穢信息,無論在社會學上還是法律上,界定都是十分清楚的。界定不清的是黃段子。這正是許多人假裝視而不見的地方,也正是短信性騷擾界定難的地方。好比這次阜陽公安局還特意聲明:“黃段子”與法律規定的“淫穢信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實質上,這是向低俗的黃段子文化一種無奈的妥協。所謂黃段子,在很多時候,就是淫穢信息。這么一個不證自明、心照不喧的問題,卻被“露骨”和“隱晦”兩個形容詞給化解了:露骨的色情描寫是淫穢信息,隱晦的色情描寫是黃段子。正是黃段子廣闊的“生命力”與強大的“軟暴力”,干擾了許多短信性騷擾事件的執法裁定,干擾了公眾對公共事件的理性判斷。
黃段子是否屬淫穢信息,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只能當成一個格調與品位的問題。但是,如果主動去傳播黃段子,并給當事人帶來困擾,自然就構成了性騷擾,這是毋庸多說的。需要提醒的是,看著各地陸續為短信性騷擾立法的腳步,那些熱衷于發送黃段子的人,該收斂點了,別再以“無傷大雅”之名,掩蓋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呂紹剛)
責編: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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